艾可蓝:关于全资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暨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816 证券简称:艾可蓝 公告编号:2022-027
关于全资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暨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3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0 年头部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合肥高新区投资建设艾可蓝研究院项目、汽车国六尾气后处理系统项目、非道路国四尾气后处理系统项目、船舶后处理系统项目等,项目总投资10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
2020年3月30日,公司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肥高新区管委会”)签订《艾可蓝环保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并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0)。根据《艾可蓝环保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相关条款的约定,公司指定全资子公司安徽艾可蓝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可蓝研究院”)作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
近日,就上述投资建设项目用地,艾可蓝研究院以自有资金 21,715,618.56元取得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编号:KR2-2-2),并与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式签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本次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关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受让人:安徽艾可蓝研究院有限公司
出让宗地位置:合肥高新区方兴大道与柏堰湾路交口东北角
出让宗地面积:56,551.09平方米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次公司子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拟作为未来在合肥高新区长期投资的建设用地,符合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助于公司拓展主业发展空间,有助于公司吸纳人才提升核心竞争力,有助于公司未来业绩增长,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本次签署《出让合同》,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应的投资规划周期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国家法律法规变动或行业政策等发生调整,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项目实施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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