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治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钦州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的实际情况,对标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将苏州工业园区城市建设的理念、经验、技术移植到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参照《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马钦州产业园区55平方公里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心地区、大型公共绿地、滨水地区等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园区现行特定区域范围见附录一。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另行制定特定区域的管理规定。
园区内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类,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现行国标基础上新增白地和2.5 产业(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
表2.1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在短期内不能明确性质的用地或综合性用地,为预留远景发展用地。在人均用地达到一定规模开发建设时,要做城市设计、修编等论证,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2.5产业(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
介于二、三产业之间、围绕工业生产提供市场化中间服务,并具有专业化程度高、知识密集等特点的工业设计、科技研发、工业产品检测、精密仪器维修、软件开发、工程设计及咨询服务、文化创意、电子商务、计算机数据中心、产业孵化、节能环保服务以及其他不能以传统工业、服务业界定的新兴业态。
建筑缓冲带是指主体建筑物(一般以建筑外墙为参照)与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及水域之间的控制区,其中包括绿化缓冲带和间距缓冲带。
绿化缓冲带只用于植树、造景和铺设草地,可建设指示牌、灯柱等小型构筑物和设施,可开设地块出入口。间距缓冲带中可建设停车场、车道、人行道、路肩和篷盖,以及建筑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的垃圾收集点、警卫室、小型变配电设施、雨水提升泵站、自来水增压泵站等设施。
其中绿化缓冲带控制距离为10米,其余为间距缓冲带。
其中绿化缓冲带控制距离为5米,其余为间距缓冲带。
其中绿化缓冲带控制距离为3米,其余为间距缓冲带。
(二)相邻地块建筑物、地下建筑物退界距离控制
相邻地块建筑物、地下建筑物退界距离
≥15(高层、中高层住宅),东西相邻且为建筑山墙≥9
应同时满足日照间距要求;以绿化缓冲带为主
地下建筑距离边界蕞小间距为5米,同时在确保施工安全前提下,开挖不得突出道路红线
(一)建筑间距控制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并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
(二)孔雀湾区域内的建筑按非住宅建筑控制建筑间距,不执行住宅日照标准。若孔雀湾区域外有受其遮挡且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该受遮挡建筑须满足国家相关建筑日照标准。
(三)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个小时。
(四)酒店式公寓按非住宅建筑计算建筑间距,不执行有关住宅日照标准。
(一)周边有一条以上城市道路的地块,出入口应设置在较低等级道路上。同一条道路上相邻出入口的间距一般不小于100米。城市主干道上不宜开设地块出入口。不得在道路展宽段、港湾式公交站场设置出入口。
(二)地块出入口位置与城市主干路交叉口(含T型交叉口)的距离不宜小于80米,与次干路交叉口(含T型交叉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以上起算点为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与桥隧坡道起止线米。
(三)居住小区一般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口;商业、办公建筑宜单独设置人行出入口,主要人行出入口前应留有适当的集散场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工业地块,只允许设置1个出入口。
(四)出入口的宽度一般为6~10米,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至12米。出入口处的道路机非分隔带开口在出入口宽度基础上放宽6米。
(五)对出入口宽度、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可根据情况另行申请,但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并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
(一)停车场(库)应遵循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边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应符合表3.3的规定。其中机动车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
配套商业设施(小型超市、便利店、专卖店)
注:1. 上表中指标为蕞低控制值。
2. 综合性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
3. 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大型餐饮娱乐设施、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按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一个旅游巴士停车位。
4. 一般工业厂房货车停车位按1车位/3000㎡配置,仓库货车停车位按1车位/800平方米配置。
5. 行政办公停车位还应考虑增设外来办事公共停车泊位。
6. 幼儿园、小学、中学校门前道路红线以外(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应设置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地面集散场地,供接送车辆临时停放。
8. 带“*”的建筑停车配建指标为建议值,具体指标宜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
9. 根据不同的停车分区要求,停车配置标准可依照停车调控系数进行调整。
10. 地面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不超过总停车位数量的20%。
11. 酒店、宾馆按实际使用功能分别计算停车位,如客房和对外餐饮应分别计算。
(二)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与其他特殊停车位的配建指标参照《钦州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实行。
1. 住宅主体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3.5米,不得低于2.8米。
3. 酒店式公寓、服务式公寓的层高不得超过4.5米。
1. 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一般不超过4.5米。
2. 住宅区公共配套设施及小型商业建筑首层层高不得超过5.0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得超过4.8米。
3. 单层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仓储式超市、大型商场等的建筑层高不得超过8.0米。
(三)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建筑(如剧院、影厅、门厅大堂、宴会大堂、运动场馆、实验室、厂房等),其层高可依据使用功能及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
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与2.5产业(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
2.5产业(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是指介于二、三产业之间、围绕工业生产提供市场化中间服务,并具有专业化程度高、知识密集等特点的工业设计、科技研发、工业产品检测、精密仪器维修、软件开发、工程设计及咨询服务、文化创意、电子商务、计算机数据中心、产业孵化、节能环保服务以及其他不能以传统工业、服务业界定的新兴业态。
(二)普通工业用地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35%(建筑系数一般不得低于40%),普通工业用地绿地率应控制在10%~20%以内。
(三)普通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7%。
(四)普通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 (2.5产业(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控制)
(一)2.5产业(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可按照工业用地性质进行控制,且不得随意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
(二)2.5产业(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及地块内的建筑不得分割转让。确需转让的,应报园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2.5产业(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2.0,建筑密度一般不大于35%,绿地率不宜低于15%;项目容积率超过3.0的,建筑密度可放宽至不大于40%。
(四)2.5产业(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成套住宅、公寓、餐饮等建筑,有特殊需要的应报园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不宜低于1.0,不宜高于1.5,绿地率应控制在10%~20%以内,建筑密度不宜超过50%。
(二)物流仓储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7%。
(三)物流仓储用地与居住、医院、学校等生活性用地的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保护、综合防灾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控制。
工业区内可按服务半径800~1000米设置便利中心。便利中心一般应包含宿舍、商业、卫生服务、文体活动、社区服务、公园等设施。
(一)普通工业建筑地面以上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0米,地面以下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对于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工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控制建筑高度。
(二)2.5产业(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建筑地面以上主体建筑高度一般不低于12米,不高于100米,地面以下建筑高度不超过20米。
(一)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主要通道的车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米,两侧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
(二)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的次要通道,其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8米,两侧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道路总宽度不宜小于15米。
(三)工业、物流仓储用地防火通道及服务性道路宽度不宜小于9米。
(四)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临城市道路的场地地坪标高不低于周边城市道路路面标高。
(一)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工业仓储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等小型辅助用房不宜沿城市主要道路设置,同时应密植绿化进行遮蔽。
(二)沿河道两侧的工业仓储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保证滨水景观和建筑的融合。
(三)位于重要道路交叉口或重要城市节点的工业、物流仓储建筑应加强立面设计与环境景观设计。
(四)工业、物流仓储地块围墙设置要求如下:
1. 总高度不大于1.8米,宜采用金属栏杆镂空形式。
2. 沿城市道路、河道,后退用地边界不小于0.5米;沿相邻地块围墙中心线与用地边界线一致。
(五)工业用地绿地率计算参照第五章第二十条第四款执行。
(一)工业建筑设计应按照生产工艺特点,保持其固有的组合方式,充分反映建筑类型和特征,力求形式与功能的统一。
(二)工业、物流仓储建筑在满足不同功能要求的同时,规划设计可融合企业文化元素,创造景观优美、环境宜人的工作场所。
(三)鼓励工业、物流仓储建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四)工业、物流仓储建筑形式应以现代风格为主,造型宜简洁明快,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五)2.5产业(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建筑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满足节能、节地、环保等要求。
(六)2.5产业(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建筑应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采用有效的遮阳措施和高效建筑供能、用能系统和设备,有条件时宜采用热、电、冷联供形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充分利用场地的自然资源条件,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等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为居住小区以及小区级以下居住配 套服务的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住宅区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附属绿地、道路绿地以及居民能够方便地进入、并满足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三)住宅区绿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规范规定,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及屋顶绿化,提高绿化质量。
1. 建设工程对其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时,应保持必要的覆土厚度,形成以乔木为主的合理种植结构,保证发挥绿地效益。符合以下规定时,可按比例计入绿地率:
凡地下设施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厚度达 1.5米(含1.5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全部计入绿地率;覆土厚度达1.0~1.5米(含1.0米),其绿化面积可按0.8倍计入绿地率;覆土厚度达0.8~1.0米(含0.8米),其绿化面积可按0.6倍计入绿地率;覆土厚度小于0.8米不计入绿地率。
2. 凡建筑屋顶的覆土层厚度不小于0.6米的绿化用地,按其水平投影的0.5倍计入绿地率;覆土层厚度达0.3~0.6米(含0.3米)的绿化用地,按其水平投影的0.3倍计入绿地率;覆土层小于0.3米或单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不计入绿地率。
3. 建筑水平投影内覆盖的绿化用地不计入绿地率。
4. 使用植草砖等透水地面、乔木行株间距在6米×9米以下的地面停车场用地, 可全部计入绿地率。
(一)住宅区道路系统应结构清晰,分级明确,鼓励采用人车分流的交通组织方式。
(二)住宅区道路宽度应满足以下规定:
1. 各类可通车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双向7米、单向4米。
2. 路面宽度6~9米的可通车道路应设置双侧宽度之和不小于1.5米的人行道;路面宽度大于9米的可通车道路应设置双侧宽度之和不小于2米的人行道。
(三)住宅区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的蕞小距离按表5.1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住宅区公共配套)
(一)住宅区内应有完备的环卫及市政设施。鼓励采用太阳能、地源及水源热泵、集中供热制冷、雨水收集、中水利用、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等节能环保技术。
(二)对居住环境有声、光、电、辐射干扰或有异味的各类市政设施、附属设施,应在景观设计方案中详细标明其位置、功能及面积。
住宅建筑间距应兼顾住宅群落的通风与建筑室内外环境质量的要求,做到节地、节能,同时应保障相邻地块、相邻建筑的建筑日照。住宅建筑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低层(3层及以下)、多层(4~6层)住宅区,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按不低于1.0倍南侧建筑高度控制。非平行布置时,按《钦州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要求确定折减系数。
(二)中高层(7~9层)、高层(10层及以上)住宅区,需做日照分析,住宅建筑日照时间不小于大寒日累计3小时标准;同时新建建筑不得影响已获批准或已建住宅的日照标准。
(三)低、多层与中高层、高层混合布置的住宅区,当低、多层住宅建筑位于南侧时,住宅日照间距按不低于1.0倍南侧建筑高度控制。当中高层或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需做日照分析,使北侧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日照时间不小于大寒日累计3小时标准,建筑高度在60米以下的,其蕞小间距不得少于0.5倍建筑高度且不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60米(含60米)以上的(其间距按30米为基数),自60米部分起每增高1米,间距递增不少于0.2米;同时新建建筑不得影响已获批准或已建住宅的日照标准。
(一)住宅区内应适当考虑底层架空(低层住宅除外)作为公共活动空间。沿街建筑宜有适当架空以扩展、丰富道路上的视觉空间。架空层的设置应结合小区景观统一考虑、形成系统,不宜过于分散。
(二)高层、中高层板式住宅长边临城市道路时,不应超过60米。
(三)住宅设计时应预留空调室外机等设备的位置,并采取遮蔽措施,避免影响城市景观。沿主要城市道路首排住宅沿街不允许外挂衣架,同时应统一封闭沿街阳台。
(四)住宅区围墙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总高一般不大于1.8米,宜采用金属栏杆镂空形式,实心底座高度宜小于0.3米。
2. 一般情况下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0.5米。
3. 底层院子围栏高度不宜超过90厘米,宜采用绿篱形式。
第二十五条 (邻里级公共设施设置准则)
邻里级公共设施以邻里中心为主体,鼓励结合设置教育、邻里公园、公交站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设施,为居民提供综合性日常生活服务。
邻里中心服务半径500~800米 ,包含公益类服务设施和商业类服务设施。邻里中心应设置超市、银行、通信、餐饮、洗衣、美容美发、药店、文化用品店、维修店、邻里文体中心、邻里生鲜(菜场)、卫生所等12项基本功能。邻里中心设置基本内容及要求见表6.1。
超市、银行、餐饮、菜场、邮政所等。
生活服务设施占公益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2/3。
公益类服务设施占邻里中心总建筑面积的45%。公益类服务设施必须方便到达和使用,其中人流量大的、有特殊需求的设施
须设于一楼,有直接的出入口。社区服务设施
社区工作站、社区卫生站、图书室、文体活动室、老年人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儿童活动室等。
社区服务设施占公益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1/3(总建筑面积在
绿地与广场用地包含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绿地与广场应符合入渗和蓄存雨水等低碳、生态的相关要求。
(一)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
(二)防护绿地是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防护绿地设置应结合城市用地布局及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综合确定。
(三)广场用地主要是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广场用地应提供一定的遮阳和休憩设施。城市广场宜安排在交通便捷的地段,并结合城市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自行车和步行交通系统等布局。
(四)道路广场绿地是指道路和广场范围内可进行绿化的用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道路绿带指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分为分车绿带、人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五)单位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居住区、工业区、仓储区、政府机关团体、商业性设施、对外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是除绿地与广场用地(用地分类中的G类)之外的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配建的附属绿化用地。
第二十七条 (重要地段的景观控制)
商业街、景观道路、主要城市道路(道路红线米及以上)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景观规定如下:
(一)沿街、滨水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必须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
(二)住宅建筑沿街、滨水一侧不宜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网。
(三)绿化缓冲带内应布置绿化和城市小品,不得建造任何永久性设施,不得作为单位内部职工停车用地。
(四)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五)独立设置的配变电室、泵房等设施应根据消防、降噪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建筑形式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并进行绿化遮蔽,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第二十八条 (绿化选择、施工、维护与管理)
为了加强园区绿化管理,提升绿化品质,结合当地气候特征、地质条件,规定了园区绿化树种的类型、树冠、树径,以及树木种植施工方法要求、后期维护与管理等内容(详见附件1)。
第二十九条 (屋顶花园、空中花园)
根据当地气候环境特征、地质条件,当地有充足的条件建设具有当地特色的绿化景观,鼓励居住区、商业区、办公区等建筑建设屋顶花园、空中花园,按不同的覆土厚度折算绿地率,具体如下:
凡建筑屋顶的覆土层厚度不小于0.6米的绿化用地,按其水平投影的0.5倍计入绿地率;覆土层厚度达0.3~0.6米(含0.3米)的绿化用地,按其水平投影的0.3倍计入绿地率;覆土层小于0.3米或单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不计入绿地率。屋顶木铺装、构架、廊架与绿化一起作为绿化使用的,木铺装、构架、廊架可以计入绿地面积内。
(一)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米,并应采用镂空形式,围墙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侧不应设置围墙。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已核定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由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国土市政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批准之日起试行。园区现行相关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内容表述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自治区、参照钦州市的相关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执行。
园区现行、本版本技术规定特定区域指孔雀湾地区。
孔雀湾区域包括中央商务、商业文化和行政公共服务三部分功能。位于启动区孔雀湾畔,为中马北一街、友谊大道、中马南一街及金鼓江岸线 特定区域位置图
(一)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作为商场或其他营业性公共场所时,该部分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半地下室按1/3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作为商场或其他营业性公共场所时,该部分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三)层高2.2m及以上的地面车库全部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m的地面非机动车库、杂物房等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为小区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架空层和建筑物地面首层开辟的有盖走廊不计入容积率。
(六)空调系统室外机原则上应布置于裙房或塔楼屋顶。确需分层布置的,设备平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层建筑面积1.5%。符合前述规定的不计入容积率,超过部分应全部计入容积率。
(七)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设置有盖走廊时,有盖走廊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面积。
建筑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详见图2)。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栏杆)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五)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图3 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图4 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绿化树种选择、施工、维护管理导则
(二)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原则:根据当地自然环境和立地条件,选择适合该地生长的树种。
(三)功能为主原则:根据不同绿化景观功能选择不同景观树种。
(二)棕榈科乔木,地径不得小于25厘米,裸干高度不得小于150厘米,枝叶应有5枝以上。
(四)地被植物高度与冠幅不低于25厘米。
(一)按设计施工图施工,应符合设计与施工规范要求。
(二)乔灌木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地被覆盖率应达到95%。
(三)种植地土壤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客土或者采取改良土地的措施,种树时必须放入种植土和肥料。
(四)种植穴规格应根据土球或者容器大小而定,种植穴一般应比土球高30厘米,比土球大50厘米。
(五)草坪花卉种植地应翻耕30厘米,平整清除杂物。
(六)种植深度应与原种植线厘米,填土应分层填土踏实,种植后应在略大于种植穴直径周围筑成高10~15厘米的浇水土堰。
(七)新种植树木应在当天浇透头部遍水,以后于情况及时补水。
(八)种植胸径10厘米以上乔木,应设支柱固定,支柱应牢固。
(九)绿化中应根据需要配备或预留自动喷淋系统设施,应预埋有景观灯光设施等内容。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给排水要求并与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一)施工单位在绿化完工验收合格,经1年养护且养护合格后方可按标准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四)定期松土、浇水、施肥、修剪和防治病虫害和补种工作。
(五)制定养护标准,按标准要求进行维护管理,定期检查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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