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及港台地区土地权利制度简介(6)
新加坡的土地所有制主要有国有制和私有制两种形式。其中,国有土地又分为两种形式:国有土地和公有土地。两者的共同点是,其土地主要用于公共目的,都可以出售或长期出租。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土地局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它包括尚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如暂时闲置的土地、围海造地增加的土地等;公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仍属于国家,但业权已经归属法定局或其他社会团体,因此,一般是正在使用的土地。新加坡的土地资源大部分是国有性质的。
新加坡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较为发达。其土地使用制度除少数历史遗留的有私人永业权外,采用有限年期土地使用制度。新加坡有类似于我国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但其称为“国有土地割让”,“割让土地是新加坡政府为发展公共、公益事业需要使用国有土地,采取分配划拨和招标出让的办法提供使用的作法。” 但新加坡的土地使用是有偿的,即使是公益事业用地也是同样,只不过对这类用地可以优惠,象征性地收一点,但不能免费。如其《土地官员手册》2.5.1条规定:“按照现行政策,将国有土地割让给政府资助的学校,切其中一半以上用作操场或其他内司的旷地,应按足以补偿租金的一半收取地价,此外,每年还须交纳象征性土地使用费12新元。”2.8条规定:“如果基础生产局根据农业政策实施农业计划,须将国有土地用于商业性养猪、养鱼等经营时,土地的租期为1015年,租金为市场价的6%,或根据具体情况收取地价。” 当然,政府机关用地是不需交费的,因为政府是土地的所有人。
新加坡的土地制度也是与其国情相联系的。新加坡的国土面积很小,因而其必须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而有偿使用土地能促进用地者积极有效使用土地。
马来西亚的土地制度深受英国的影响。马来西亚现行的土地制度基本上由1956年马来西亚国会通过的《国家土地法典》确立。根据《国家土地法典》,马来西亚的土地大约分成两大类:一是政府土地,二是私人土地。所谓政府土地,是指那些仍未批租给任何私人们的土地;私人土地,则是指那些政府根据某种条件批租给私人的土地。
在马来西亚,私人要占用、使用政府土地,经批准后才能占用,否则在法律上就被视为“非法”。政府颁发地契给私人时,发出的地契有许多种,分为暂时居住的地契、有限期的地契和永久性的地契3种。不同地契的土地有不同的使用限制和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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